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化解保险纠纷,减少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矛盾纠纷解决成本,维护行业信誉,根据山东银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经淄博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了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
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组成人员
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经淄博市司法局批准成立,调委会主任由市协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协会副秘书长担任,各科室负责人为调委会委员,调解员从公司专业人员和社会相关专家中选聘,随着业务的发展可对调解员进行调整。
三、办公场所
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承办日常工作。
四、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保险纠纷是指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与其保险合同或与保险合同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保险争议。
(二)下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五、工作职责
(一)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申请对涉及财产险、交通事故及人身险保险合同等的保险纠纷进行调解;
(二)为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调解咨询和服务;
(三)组织保险合同纠纷调查、分析,收集相关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四)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五)向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反映保险纠纷调解的情况。
六、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暗示、指使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七、调解流程
一、调委会办公室接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诉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调解受理条件,指导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办公室依据当事人申请内容登记立案。
二、调委会办公室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放调解通知书,通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组织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调委会办公室根据案情组成独任或合议制调解庭,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信息栏中自行选择或双方共同委托调解办公室选定。
四、现场调解:
1、调解员向当事人宣读调解须知;
2、申请人(代理人)发言;
3、被申请人(代理人)发言;
4、当事人辩论、质证;
5、调解员总结焦点问题,征询双方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
6、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各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分别交付双方当事人。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9年3月7日
附件:淄博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
点击下载(11.7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