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享人生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时间:2014-08-20 阅读:

 荣享人生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 年年领取,荣享一生

专用账户,累积生息

双重红利,更添收益

保费豁免,人性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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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投保年龄:30-55周岁

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 20

保险期间: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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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

贺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贺岁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及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余额;

2.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合同生效后,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1.05倍。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本公司将在变更后的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调整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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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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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艾男士

险种名称

基本责任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荣享人生

10

46700

88周岁

5

1、关爱年金

犹豫期结束的次日至60周岁前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 6%领取,共领取46700×6%×30=84060

2、贺岁金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20%, 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0% 

3、养老年金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12%,每年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2% ,直至88周岁

4、累积生息账户

以上123项默认进入账户,月月复利,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

5、身故保障

{基本责任累计所交保费--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不含红利)、养老年金(不含红利)}{基本责任基本保额现价}二者之最大值+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价;

6、保费豁免

万一发生不幸(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免交续期保费,但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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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

     · 30岁艾女士

险种名称

基本责任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荣享人生

50

103000

88周岁

10

     · 1、关爱年金

       · 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60周岁前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 6%领取,共领取103000×6%×30=185400元;

     · 2、贺岁金

       ·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20%, 领取(5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0% 

     · 3、养老年金

      ·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12% ,每年领取(5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12% ,直至88周岁;

     · 4、累积生息账户

      · 以上123项默认进入账户,月月复利,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 

    · 5、身故保障

      · {基本责任累计所交保费--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不含红利)、养老年金(不含红利)}{基本责任基本保额现价}二者之最大值+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价;

    · 6、保费豁免

      · 万一发生不幸(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免交续期保费,但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从事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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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或可选责任终止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