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4-08-20 阅读: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基本信息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产品基本信息 

     · 投保范围:与主险相同

交费方式: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

·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金额的10%

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金额的10%

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