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时间:2014-08-20 阅读:

 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  产品基本信息 |  利益演示 |  保险利益 |  APP下载 |  责任免除 

产品特色 

· 全程陪伴  深度呵护

境外就医  安享尊贵

交费灵活  期限可选

高额保障  癌症无忧

豁免保费  人性关怀

有病看病  无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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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至60周岁、70周岁、 80周岁

交费方式: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投保时可以选择基本保险金额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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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 

· 35岁的他是一家私企的老板,事业正处于上升期。33岁的妻子是全职太太,1岁的女儿活泼可爱,目前家里已有百万元的积蓄。他因工作原因经常饮酒应酬,辛苦与压力比普通人有过之而无不及。考虑到自己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在工作期间获得高额医疗保障,以降低经济上的大幅波动。他为自己投保了康健荣尊30年期,5万基本保额,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10955元。

投保10年后,他不幸确诊患中期肝癌,马上住院治疗,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术后予以化疗。经过全力救治,他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确诊癌症后即免交了续期保险费,获得的保险金如下:

1、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50万元

确诊时,他一次获得该项保险金,缓解突如其来的家庭财务危机。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00× 60=3万元

在治疗过程中,当年住院60天,他不仅可以用充足的住院津贴补贴医疗费用,购买营养品以增强免疫力,还入住了高级特需病房。

3、癌症手术保险金:5万元× 1=5万元

病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4、癌症放化疗保险金:10万元× 1=10万元

由于有该项保险金,他使用了进口试剂,化疗副作用大大降低,减轻了治疗痛苦,提高了生存质量。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50万元× 1=50万元

因充足的费用保障,他及时实施了肝脏移植,生存时间得到了延长。

6、后续关爱给付金:10万 ×5=50万元

随后的5年,他每年持续享受后续关爱给付保险金。在手术后最关键的康复治疗期,无需为家庭财务问题担忧,可以专心进行治疗与康复。

肝癌确诊4年后他复查时发现癌细胞转移至肺部,不得不再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予以化疗。这一年又得到住院津贴保险金2万元(假设住院40天),手术保险金5万元,放化疗保险金10万元。由于治疗及时,病情得到了控制,挽回了生命。

由于豁免保费条款,他实际支付保险费10×10955元=109550元。

患病后不用再支付续期保险费,累计获得了185万元的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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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1、癌症确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的10%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3、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4、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7、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