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时间:2014-08-20 阅读:

 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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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重疾   包含32种(类)重大疾病,呵护健康

保生命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

保财富   健康生存到70周岁返还保费,补充养老

保权益   投保人遭遇意外,豁免续期保费,续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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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主  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附加福享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10、20年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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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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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 

· 30岁男士,投保“健康福享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保险金额173780元,合同终止。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173780元,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70周岁,给付10万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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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主险责任免除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