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加强,保险也在不断的被人们认可、接受,购买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为自己、为亲人购买一份保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也越来越多,保障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人们购买保险时大多都是听从保险销售人员的推荐和讲解,但短短的几个小时甚至一个小时里,谁都无法将一个保险产品介绍的十分细致全面,所以保险销售人员只能针对保险的基本情况和其特点进行重点讲解。随后人们购买保险后大多会将保险合同锁进抽屉,束之高阁。当真正需要保险进行赔付的时候,却发现其实有很多东西跟自己想的不一样,结果就产生了片面的印象——“保险是骗人的”。
其实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有明确的解释,想要真正的弄懂保险,真正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中有几点是必须要看明白的。
要点一:确定被保险人
客户购买保险,有的是为自己购买,有的是为了家人,有的是为了单位员工,不是谁买了保险谁就能获得保障。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并且理赔款也只能给被保险人,只有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才能将理赔款给受益人,所以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要明确保险是为谁买的。
要点二:明确保险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最为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客户享有的那些权益。客户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所能获得的保障都会在保险责任中体现。保险条款中都清楚的印着哪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当客户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就会进行赔偿,反之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客户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由于天冷感冒发烧到医院治疗,发生了医疗费用。客户误认为购买的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理赔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客户方知,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要点三:弄清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有着明确的保险期间。根据险种的不同,保险期间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几个月,有的是一年,有的是十几年或几十年,有点则是终身。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客户购买了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缴费两年后没有再续保,保险公司员工多次通知客户缴费,客户最终仍未缴纳保险费,实际上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又过了一年客户突然来公司要求补缴保险费,并且态度十分强硬。公司员工感到十分奇怪,经过了解后才知道客户2个月前因疾病住院花费了一万多的医疗费。因为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客户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最终客户没有得到赔偿。这个客户重新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表示这次一定按时缴费。
要点四:弄清保险种类
保险险种较多,像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身故保障等,每个险种保险责任都各不相同,而同一类型的险种因保险公司不同,保险责任也会有所差异。由于保险责任的差异,客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再说的明确点,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发生的事故在你投保的范围内,才能获得赔偿。所以,客户在投保时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要点五:明白赔付手续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付才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像意外医疗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根据理赔人员的指导将现场资料进行留存。若事故有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处理的,待公安交警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等资料,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
相反,有的人出了事故后,什么手续也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能得到理想的赔付,这更是一种误区。理赔过程有数道程序监督,每一笔费用支出有严格的界限,有数道审批关口,找不找熟人都一样,应该遵照索赔规定办理,提供应交予的一切手续、单证,才能加快赔付进程。
明白了以上几点,才能真正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的用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能做到明明白白的理赔,保险赔付也就没有什么“秘密”与不可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