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保险欺诈、非法集资类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8-01-15 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击保险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山东保险市场环境,特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包括保险业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对保险欺诈、非法集资及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凡发现疑似保险欺诈、非法集资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线索,自然人、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信函邮寄、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及保险合同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指涉及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第三方利用保险或以保险机构名义开展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违规销售金融产品主要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

  (一) 保险金诈骗类的主要表现:

  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或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等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的其它保险欺诈行为等。

  (二)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表现:

  1.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2.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机构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微信等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3.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

  (三) 保险合同诈骗行为主要表现:

  1.销售非法设立保险机构的保单;

  2.假冒保险机构名义制售假保单;

  3.伪造或变造保险机构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4.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

  1.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五)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行为: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条件

  (一)保险欺诈类:

  1.保险欺诈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属于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未曾掌握的信息,包括证据和线索等;

  (2)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在保险机构或公安机关破获案件中起重要作用,并为保险机构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举报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放弃索赔且保险机构已零结案的,不在举报支付奖励费案件范围内,但结案保险机构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放弃声明或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

  (2)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3)举报人涉嫌保险欺诈的;

  (4)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单位举报的。

  (5)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集资类

  1.非法集资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3)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4)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5)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经发生;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类: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属于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未曾掌握的信息,包括证据和线索等;

  (2)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人涉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

  (3)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单位举报的。

  (4)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奖励金的计算发放标准

  (一)保险金诈骗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

  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和证据,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金诈骗案件,保险机构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的:

  未遂案件,受益保险机构按照避免损失金额的10%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避免损失金额以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出具放弃索赔声明、收到拒赔通知书或公安机关、法院出具证明文件为准,避免损失金额为保险公司扣除投保比例、责任系数、责任免赔、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后的最终确认金额。

  既遂案件,受益保险机构按照减损金额的10%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减损金额以保险机构财务部门收到追回的赔款为准。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查实确认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件:

  1.可以确认受益保险机构,但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确认举报的信息效力后,受益保险机构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金。

  2.可以确认受益保险机构同时可以确认减损金额的,参照“保险金诈骗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或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查实确认为保险合同诈骗案件:

  1.可以确认受益保险机构,但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确认举报的信息效力后,受益保险机构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金。

  2.可以确认受益保险机构同时可以确认减损金额的,参照“保险金诈骗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非法集资类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或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案件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公安机关查实确认为非法集资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

  涉及保险机构、保险在职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的,由保险机构、保险在职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在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根据非法集资的严重程度,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不等。

  涉及第三方利用保险或以保险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可以确定受益保险机构的,由受益保险机构给予5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机构职场内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查属实的:

  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在的保险机构给予300元奖励。

  第(一)部分的“避免损失金额”、“减损金额”由举报案件所涉保单的承保保险机构确认,因交强险商业险分开承保、多家保险机构承保仅向部分保险机构索赔等原因导致的,由承保保险机构共同确定。

  第(二)、(三)部分的“减损金额”由受益保险机构确定,涉及多家保险机构的,共同确定。

  第六条 奖励程序及方法

  (一)举报线索举报至所在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举报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书面移交相关保险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交公安部门侦查处理,待举报案件结案后将结果提交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调查确认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结案后由受益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并对举报案件材料进行归档。

  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由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处理。

  (二)举报人接到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单位,填写领取材料,办理签收手续后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权利。奖金应本人领取。

  (三)保险机构主张奖励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四)保险机构派专人负责与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举报对接工作。

  第七条 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且均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分别向协会、保险机构等单位同时举报的,最先接到举报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5.对于团伙作案和一次事故多次索赔的,减损金额合并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举报途径: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电话:0531-86550388

  邮箱:mishuchu@sdbzx.org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济南:0531-87905920    jnbxfqz@163.com

  滨州:0543-3310071    bzbxxh_lht@126.com

  菏泽:0530-5629852      hzbxfqz@163.com

  聊城:0635-5089096    liaochengbx@163.com

  临沂:0539-7161228    lybx00@163.com

  莱芜:0634-6267081    laiwu@sdbx.org

  淄博:0533-3586282    zbbxfqz@163.com

  济宁:0537-3159133    jnbxxh01@163.com

  日照:0633-8778017     rizhao@sdbx.org

  威海:0631-5308110    whbxs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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