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保监发〔2015〕1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3.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把握好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做到改革措施稳步推进,政策效应有序释放。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二、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形成机制
(一)建立行业示范条款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保障范围应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条款文字应严谨、规范、明确、通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政策法律变化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对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积极推进保险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进程,不断增强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适应性。
(二)建立创新型条款形成机制。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专家评估委员会,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
三、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一)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形成、调整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防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过程中产生大的偏差和风险,提高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经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规范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推进行业数据积累和精算工作,逐步提高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精确性和适应性。
(二)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
赋予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逐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将经营管理优势合理转化为价格和服务优势,促使商业车险费率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标的风险更好地匹配,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厘定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和保险市场成熟程度,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四、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一)建立对条款费率的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在完善商业车险单独核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情况的回溯分析机制。及时验证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过程中精算假设的合理性、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深入排查因商业车险费率拟订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有效防止因商业车险费率过高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因费率过低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商业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引导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规范商业车险经营行为、改善商业车险承保效益提升偿付能力。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执行力,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五、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制订预案,平稳过渡。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制定商业车险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商业车险新旧产品衔接问题,大力提升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切实防范定价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关注改革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平稳发展。
(三)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要组织开展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导,重点做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普及保险知识,提升保险意识,为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