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淄博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正式下发。这标志着物价部门彻底退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评估、鉴定舞台,交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
对于绝大部分事故车辆来说,并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评估。然而,事故发生的后果是多样的。该《办法》的出台,便于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中物品、设施等损失,以及有争议的车辆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事故车辆定损工作。
记者翻阅该《办法》后发现,其适用范围为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及设施。并且具有以下四种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应当进行损失评估:一是事故当事人申请进行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的;二是事故当事人商定的车辆、物品损失价值与实际损失明显不符的;三是事故当事人对车辆、物品损失价值有争议的;四是根据案情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物价评估的。
据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客观,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淄博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了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评估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的评估鉴定工作。
为便于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每个区县均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供事故当事人选择。每家价格评估机构都必须具备评估机构资质和个人价格评估鉴定资质证明等条件,并得到司法、保险、物价等部门的认可。在工作效率上,严格限定价格评估机构的鉴定时限。对不需拆检的事故车辆损失的鉴定时限为三个工作日,需拆检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据悉,对于申请价格评估的事故当事人,价格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不得高于原来物价鉴定中心的收费标准,一般约为评估价值的3%。淄博日报记者: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