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条款》带来什么利好

时间:2015-05-27 阅读:

  消费者翘盼的商业车险改革终于有了动静。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了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款》)。这个示范条款集保险业界和学界之力,总结了以往条款设计和实施中间提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在单证设计等方面的经验,较好体现了商业车险改革的精神。

  商业车险一直是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也是消费者面最广、影响最大的险种之一,因此车险改革备受关注。阅读了此次颁布的《新条款》,我感到它倾注了修订者们的满腔热情,从法律完善和合情合理的视角,真正给车险消费者带来了不少红利。就我自己的理解,亮点主要有:

  第一,妥善解决了困惑消费者的所谓“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问题。

  曾经引起公众广泛议论的所谓“高保低赔”问题,是指投保人以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但是对于旧车来讲,在发生全损时只能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的问题。这个问题虽然事出有因,主要是因为99%以上的车辆都是部分损失,而部分损失时所更换的都是新配件。即使如此,对旧车按照新车交保费这一点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对此问题,《新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这样,旧车投保就无需按照新车购置价缴保费,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需要更换零部件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无需补交新旧零部件差价。这对被保险人是非常有利的规定。当然,这种考虑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解决方式,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比如逐步过渡到实行按车型定价。

  所谓“无责不赔”,实际上说的是按照现行条款,保险人没有认真贯彻保险通行规则中的“代位追偿”原则的问题。发生车损事故本车无责任时,对于第三者造成的本车损失,要求被保险车辆直接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新条款》对此种情况不再推诿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较好解决了长期困扰被保险人的在车险事故中本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

  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但同时,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机动车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的附加险,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可能自己要承担的30%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第二,扩大了车损险和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的保险责任。

  车险保险合同,无论是机动车车损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等,其保险责任范围都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一直希望条款尽可能地承保自己承担的所有风险责任,《新条款》虽然还不能承保消费者的一切风险,但是也的确在很多方面扩展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例如,以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范围,这些家庭成员在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这种规定引起长时间的关于什么是保险中的“第三者”的争议,也因此引起不止一起法律诉讼。

  《新条款》删除了“三责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第三条界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样界定,就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因为本车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如果在发生因为驾驶人员因倒车操作意外致妻子、子女伤亡,就不会因为拒赔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使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需求和我国保险行业实际。

  此外,《新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故,驾驶人员在途中停车检修,被本车辆碾压致死和车上人员下车时因意外被车辆碾压致死,车辆转弯时将车上人员抛出车外致死等。按照老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赔偿这些情况下的人员伤亡,消费者觉得不合情理。而《新条款》较好解决了这些情况下的人伤赔偿问题。第四条界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这就是说,如果这类事故发生,不会再有争议,保险人一律会根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减少认知纠纷。

  现有商业车险条款对保险责任采用列明责任方式。对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中列明事项之间的关系,现有车险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容易被消费者误解。《新条款》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明确。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保险消费者理解二者的关系。例如“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他险种也都是这样表述。

  这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车险和其他保险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重要条款,了解在执行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确切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第四,扩大了主险的保险责任,减少了附加险。

  老条款里只有两种主险,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新条款》的设计,将主险设计成4种,即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因为这是每位车主都希望投保的。在这个基础上,为了更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大刀阔斧地修订和重新设计了附加险,减少了28个附加险,仅保留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常用的 10个附加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共11个附加险,而将以往30多种附加险加以整合。例如,现行5个附加险承保的风险责任被并进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在示范条款实施后,发生前述风险导致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直接在主险下获得赔付。

  《新条款》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者部分保险人已经将其作为增值服务的附加险,这些附加险没有必要再让消费者选择投保。例如现行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搭电启动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把这些服务内容放入主险的责任,大大方便了投保人,也减少了消费者的负担。

  当然,这个示范条款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在不少方面还有待改进。另外,消费者还关心在条款做了这些改进之后,费率有多大变动,这就要等专业人士作出进一步努力了。我和大家的愿望是一样的,条款设计得很好,费率规章如果也制定得更加有利于消费者,那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