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初步构建起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综合评估体系,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予以实施。2021年监管评估结果显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状况总体呈现稳步向好变化,但部分领域存在的问题仍需引起关注。
公司治理状况稳步向好。从总体情况看,2021年参评银行保险机构共计1857家,机构平均分为73.93分,较2020年提高0.14分。2021年,没有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2020年曾被评为A级的1家机构因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评估结果被下调为B级。被评为B级(良好)和C级(合格)的机构合计1466家,机构数量占比78.95%,较2020年上升0.77个百分点。被评为D级(较弱)和E级(差)的机构合计占比有所下降,尤其是被评为E级的机构138家,较2020年减少44家,占比7.43%,较2020年下降2.73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呈现积极变化。股东治理、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一是股东治理得分率(该评估维度得分/该评估维度总分×100%,下同)较2020年有所提高,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提高2.28、5.4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委托持股问题涉及机构(指机构家数,下同)较2020年减少23%,股权高比例质押问题涉及机构减少30%。二是关联交易管理得分率较2020年明显提高,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提高10.44、8.93个百分点,其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提高15.5、11.37个百分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险公司分别提高12.78、8.69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对关联方违规授信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3%,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违规审批问题涉及机构减少29%。三是董事会治理方面得分率有所提高,其中农村商业银行较2020年提高1.79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分别提高4.17、2.78个百分点。保险机构董事会届满超期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
探索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积极创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有效路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保险集团,率先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持续完善“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总经理)和监事长一般兼任党委副书记,党组织全面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建立健全党委讨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责清单,规范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是持续探索优化公司治理的方式方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大致为11-15人,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各1/3左右,董事会中均有女性成员,独立董事一般由高校教授、国际组织前负责人、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前执行官担任,董事会的专业化、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招商银行董事会注重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坚持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实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勤勉履职,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三是不断强化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50%以上的绩效年薪实行延期三年支付,对中长期激励收入依据增量业绩进行兑现,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实行追索扣回,追索扣回范围包括递延绩效、任期激励和已发放绩效年薪。
四是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在强化风险管理中的支撑作用。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太平洋财险构建起与金融创新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自主研发“风险雷达”平台,实现防灾防损的线上化、智能化管理。东莞银行建立了对接授信审批系统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了关联方信息筛查、识别认定、授信申报、额度审批等环节的全流程实时监控。
五是持续丰富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的有益实践。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应对新冠疫情,落实减费让利要求,保障各级财政抗疫资金高效汇划,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扶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启动了环境社会治理管理体系建设,主动增加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加大绿色金融发展力度,将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领域倾斜。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深耕当地,助力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保险机构在疫情、台风、暴雨等重大灾害事件中,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和防灾减损,有力支持灾后重建。
同时,部分问题仍需高度关注。一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一些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到位,有关制度安排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入股资金不实,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股东以委托资金、以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在银行保险机构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投资持股不合规,部分股东违规委托持股、代持股权,有的股东投资多家商业银行,违反“两参一控”的监管规定。部分机构存在股东违规质押股份的情形,个别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或变动过于频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有的机构大股东通过把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等方式实际控制银行保险机构,操纵董事会和高管层,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甚至肆意侵占公司利益。
三是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识别管理不到位,关联方识别不全面、关联交易认定不合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未能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情况,一些机构关联方授信、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超过监管规定的比例。审查监督不到位,董事会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不能有效履行审查和风险控制的职责,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监督缺失。存在违规利益输送,少数机构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违规投资关联方的项目和资产。
四是董事会运作有效性不足。董事会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占比超过监管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不足,审计、关联交易、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欠缺,部分股权董事专业性不足,独立董事不敢、不愿、不能独立履职。少数机构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违规授予董事长个人,存在“一言堂”倾向。个别机构董事会形同虚设,对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流于形式。发展战略不审慎,一些机构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业,盲目追求短期业绩,后期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表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真正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持续巩固评估工作成效,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内容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